一、女方父母拆迁房给女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父母的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们认为其理所当然应属父母所有。
由于父母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故而拆迁所得的安置补偿款也自然而然地属于父母的财产。
若是按照家庭成员的数量进行分配的,并且夫妻两人也包含在补偿范围之内,那么这对夫妻就有权获得一部分拆迁房产份额。
但是,父母拆迁房屋性质较为复杂,具体情况需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被拆迁人仅为父母,而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并不在此次拆迁范围之中或者未被列入安置名单中。
这种情况下,既然房屋的所有权源自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都不是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那么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就没有必要考虑到他们的权益。
具体来说:
(1)如果拆迁所得房屋最终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此房屋便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及其配偶无关;
(2)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前已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此房屋将被视为子女的个人,与其配偶无关;
(3)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且父母和子女之间有明确的单独赠与协议,那么此房屋将被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4)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和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协议,那么此房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形,被拆迁人包括父母以及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已经考虑到了子女及其配偶的权益,因此无论最终的房屋登记在何人名下,都将被视为家庭共有的财产,无法在案件中单独进行处理。
如果要确定是否存在相关的房屋权益,则需要通过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来解决,同时还需要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和确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结婚后把婚前的房子拆迁款又买了新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后使用丈夫因拆迁获得之款项购置房产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此房产是否归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准则:首先,如果能够明确证实这份拆迁款是属于男方的的话,那么即使在婚后,男方完全利用这笔拆迁款购买了房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否则,这个房产仍然应当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我们认为在拆迁之前的房屋中,女方也曾有过出资行为,那么她同样有权分享这个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女方必须要保存好自己出资的相关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