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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农村“两委”干部补贴标准和村级组织运行保障经费的通知


来源:市委组织部研究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21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村级组织运行保障经费和农村干部队伍建设问题,始终是加强基层党建的重要载体,是实施“强核心工程”的基本保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农村“两委”干部补贴标准和村级组织运行经费进行调整,确保基层党组织健康有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两委”干部补贴

  (一)提高村“两委”干部月固定补贴。根据市统计局数据,2009年我市农民平均收入为5673元,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为6762元。根据省委强核心工程“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村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标准”的要求,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月固定补贴调整为每人115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1020元,村“两委”委员每人930元,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每人每月增加补贴70元。调整后,村“两委”干部月固定补贴平均达到995元。

  (二)将月固定补贴发放范围延伸到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在农村组织运行中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但我市一直没有给予这部分人相应的补贴。根据《村民组织法》,可在每个村民小组固定设置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发放村民小组长每人每月300元固定补贴,副组长每人每月200元固定补贴。

  二、调整年度考核奖励机制

  结合我市实际,对村“两委”绩效考核按照农村党建、社会治安、项目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农村生产、环境卫生、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村务公开等10项内容实行,按照全市农村数的30%进行分项评优,每项奖励村(居委会)“两委”正职1000元,副职800元,其他成员600元,村民小组长200元,副组长100元;获得两项以上优秀的,在累积奖励基础上每项再增加奖金100元;连续两年或三年优秀的额外予以一次性奖励。此外,对于特殊情况或某一项专门工作需要对表现突出的村(居委会)党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即时奖励。

  三、安排村“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经费

  统一按照平均月固定补贴995元的20%的标准为在职村“两委”干部缴交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离岗后由个人按规定自愿参保缴费)。

  四、适当提高离任村“两委”干部补贴

  从2011年开始,同步适当提高离任村“两委”干部补贴。具体为:领取一次性补贴的,正职每人每年增加200元,副职每人每年增加150元,其他成员每人每年增加100元(以前领取过一次性补贴的离任村“两委”干部不作为执行对象);领取月固定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五、提高村级组织运行经费

  (一)各镇工作运行经费。市财政局与各区充分沟通,按照资源下沉、强化镇级力量原则,牵头制订一套科学的经费保障方案,其中每镇的党建专项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二)各村工作运行经费。按照每村每年5万元的标准统一安排运行。在此基础上,再按辖区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增加运行经费。

  各区要根据村级组织换届后市财政局与各区统计核算的数值,按照市、区财政原先确定的市财政承担55%,区财政承担 45%的比例做好预算,确保各项经费落实。

  调整后全市农村“两委”干部补贴标准和村级组织运行保障经费从 2011年起实施。

  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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